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36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6日,住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3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6日,住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中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