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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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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月琴与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铁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76号 原告郑月琴,女,生于1955年1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钦,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76号

原告郑月琴,女,生于1955年1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钦,男,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月琴诉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铁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郑月琴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月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月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