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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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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泽华与潘显民买卖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熊泽华,男,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潘显民,男,成年,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泽华与被告潘显民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熊泽华,男,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潘显民,男,成年,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泽华与被告潘显民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润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