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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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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泽华、史凯与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冶炼工程项目部、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熊泽华,男,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陕县。 原告史凯,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冶炼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鲁明,系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熊泽华,男,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陕县。

原告史凯,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中国十五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冶炼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鲁明,系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国十五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泽华史凯与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冶炼工程项目部、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二告的撤诉申请,与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润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