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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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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杨某甲,女,生于1960年2月6日,汉族,农民住陕县。 被告杨某乙,男,生于1958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某甲,女,生于1960年2月6日,汉族,农民住陕县。

被告杨某乙,男,生于1958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曹存厚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