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2015年7月4日因病死亡。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王某丙,女,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王某丁,女,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润虎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熊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