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小字第10号
原告水安后,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梁小峰,系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雷,汉族,系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曲会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水安后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水安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水安后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安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