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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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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安后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劳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小字第10号 原告水安后,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梁小峰,系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雷,汉族,系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小字第10号

原告水安后,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梁小峰,系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雷,汉族,系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曲会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水安后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水安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水安后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安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