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陕)民初字第608
原告崔远东,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督督,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远东与被告郝督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崔远东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远东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为1027.5元,由原告崔远东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