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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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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元东与郝督督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陕)民初字第608 原告崔远东,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督督,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远东与被告郝督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崔远东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

民 事 裁 定 书

(陕)民初字第608

原告崔远东,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督督,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远东与被告郝督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崔远东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远东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为1027.5元,由原告崔远东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