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899号
住所地:陕县。
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拾厚,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刘江波,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史建辉,男,生于1981年2月4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江波、史建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吕丙林
审 判 员 赵占虎
人民陪审员 段梦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雪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