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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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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江波、史建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899号 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陕县。 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拾厚,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刘江波,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2015)陕民初字第899号

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陕县

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拾厚,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刘江波,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史建辉,男,生于1981年2月4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江波、史建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吕丙林

审 判 员  赵占虎

人民陪审员  段梦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雪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