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小字第37号
地址:陕县温塘某小区西门。
业主杨晓静,女,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住陕县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
被告杨建刚,男,汉族,农民,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程新霞,女,汉族,农民,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与被告杨建刚、程新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
审判员 宋亚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