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与杨建刚、程新霞不当得利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小字第37号 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 地址:陕县温塘某小区西门。 业主杨晓静,女,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住陕县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 被告杨建刚,男,汉族,农民,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小字第37号

原告温塘久久之生活品味馆。

地址:陕县温塘某小区西门。

业主杨晓静,女,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住陕县温塘久久之生活品味馆。

被告杨建刚,男,汉族,农民,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程新霞,女,汉族,农民,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与被告杨建刚、程新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

审判员  宋亚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