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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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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与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冯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冯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冯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审判员 苏 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