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初字第101号 被告冯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审判员 苏 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