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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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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永军与韩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小字第33号 原告孟永军,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韩太平,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军诉被告韩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小字第33号

原告孟永军,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韩太平,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军诉被告韩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永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永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永军负担。

审判员 苏 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