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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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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希与侯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小字第34号 原告许春希,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候玉芹(又名候琴),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黄喜庆,男,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希诉被告候玉芹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小字第34号

原告许春希,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候玉芹(又名候琴),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黄喜庆,男,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希诉被告候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候玉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希自愿撤回对被告候玉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春希撤回对被告候玉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春希负担。

审判员 苏 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