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小字第34号
原告许春希,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候玉芹(又名候琴),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黄喜庆,男,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希诉被告候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候玉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希自愿撤回对被告候玉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春希撤回对被告候玉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春希负担。
审判员 苏 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