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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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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华与尤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小字第53号 原告郭燕华,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尤艳华,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华诉被告尤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小字第53号

原告郭燕华,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尤艳华,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华诉被告尤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燕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燕华撤回对被告尤艳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郭燕华负担。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