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小字第53号
原告郭燕华,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尤艳华,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华诉被告尤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燕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燕华撤回对被告尤艳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郭燕华负担。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