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史明瑞,男,2010年6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史战举,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王晨阳,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明瑞与被告王晨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明瑞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明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明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明瑞负担。
审 判 长 王智勇
审 判 员 唐 建
人民陪审员 赫运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