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周长缨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周长缨,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缨与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周长缨,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缨与被告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缨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38元,由原告周长缨负担。

审判员 唐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