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唐双喜,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曹志雄。
原告唐双喜诉被告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王智勇适用简易程序行审理。
本案中,原告郭琪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7654元,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唐双喜于2015年9月16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7654元,原告唐双喜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述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述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