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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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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双喜与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唐双喜,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志雄。 原告唐双喜诉被告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唐双喜,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志雄。

原告唐双喜诉被告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王智勇适用简易程序行审理。

本案中,原告郭琪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7654元,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唐双喜于2015年9月16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7654元,原告唐双喜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述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述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