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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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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群与刘记海、鹤壁市第十八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刘付群,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秀枝,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山城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刘付群,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秀枝,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山城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彦邦,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提交鉴定材料,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刘记海,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诉讼,提起上诉,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鹤壁市第十八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庄平,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裘革,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群与被告刘记海、鹤壁市第十八中学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付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付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付群负担。

审 判 长  王智勇

审 判 员  唐 建

代理审判员  王淑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会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