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刘付群,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秀枝,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山城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彦邦,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提交鉴定材料,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刘记海,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诉讼,提起上诉,代选鉴定机构。
法定代表人李庄平,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裘革,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群与被告刘记海、鹤壁市第十八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付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付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付群负担。
审 判 长 王智勇
审 判 员 唐 建
代理审判员 王淑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