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督字第5-1号
申请人常爱萍,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崔合平,男,1959年12月6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爱萍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1日发出(2015)山民督字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崔合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崔合平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9月1日(2015)山民督字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5元,由申请人常爱萍负担。
审判员 张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