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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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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爱萍诉崔合平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督字第5-1号 申请人常爱萍,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崔合平,男,1959年12月6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爱萍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1日发出(2015)山民督字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崔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督字第5-1号

申请人常爱萍,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崔合平,男,1959年12月6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爱萍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1日发出(2015)山民督字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崔合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崔合平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9月1日(2015)山民督字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5元,由申请人常爱萍负担。

审判员  张志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