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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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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九云与孟树梅、毛小三、邢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琚九云,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治中,男,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选鉴定机构,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琚九云,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治中,男,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选鉴定机构,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孟树梅,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天朝,男,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辩论、举证、承认、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毛小三,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天朝,男,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辩论、举证、承认、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邢华伟,男,1985年7月4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何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红涛,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依法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各项诉讼请求,依法参加调解,提起上诉等各项权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琚九云与被告孟树梅、毛小三、邢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琚九云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琚九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琚九云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伟

审 判 员  冯祥敏

代理审判员  郑钰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