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小字第123号
原告李全军,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素娟,女,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李全军诉被告李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智勇独任审理。原告李全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素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军撤回对李素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李全军负担。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