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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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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军与李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小字第123号 原告李全军,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素娟,女,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李全军诉被告李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智勇独任审理。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小字第123号

原告李全军,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素娟,女,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李全军诉被告李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智勇独任审理。原告李全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素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军撤回对李素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李全军负担。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