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小字第51号
原告马春花,女,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李文宝,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李文光,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18层。
负责人董友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花与被告李文宝、李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宝、李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春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马春花负担。
审判员 郭彩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