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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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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狗只与侯海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郭狗只,男,汉族,1955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侯海峰,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候士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郭狗只,男,汉族,1955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侯海峰,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候士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狗只与被告侯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狗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广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狗只负担。

审判员  冯祥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