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郭狗只,男,汉族,1955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侯海峰,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候士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狗只与被告侯海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狗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广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狗只负担。
审判员 冯祥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