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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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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杰与姬心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李秀杰,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姬心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杰与被告姬心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姬心齐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原告的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李秀杰,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姬心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杰与被告姬心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姬心齐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原告的起诉不属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秀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5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合计6105元,退还原告李秀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楚新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