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申某某,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