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辛晓飞,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法定代表人水如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吉伟(又名刘建东),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水林红,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晓飞与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润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