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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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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晓飞与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辛晓飞,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如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吉伟(又名刘建东),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水林红,男,汉族,成年,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辛晓飞,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如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吉伟(又名刘建东),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水林红,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晓飞与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吉伟、水林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润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