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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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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铁庄与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铁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贺铁庄,男,生于1955年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郑月琴,女,生于1955年1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该公司董事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贺铁庄,男,生于1955年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郑月琴,女,生于1955年1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钦,男,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贺铁庄诉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铁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贺铁庄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铁庄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铁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