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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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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水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