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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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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圣举诉宋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董圣举,男,2002年11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涛(系原告的父亲),男,1971年8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琳琳(系原告的母亲),女,1974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董圣举,男,2002年11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涛(系原告的父亲),男,1971年8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琳琳(系原告的母亲),女,1974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健,男,2002年6月16日出生。

监护人宋保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

监护人王秀萍(王秀平),女,1970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士忠,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圣举诉被告宋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圣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圣举撤回对被告宋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圣举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