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06号 原告董圣举,男,2002年11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涛(系原告的父亲),男,1971年8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琳琳(系原告的母亲),女,1974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健,男,2002年6月16日出生。 监护人宋保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 监护人王秀萍(王秀平),女,1970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士忠,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圣举诉被告宋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圣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圣举撤回对被告宋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圣举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