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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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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安诉李爱霞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46-1号 原告高春安,男,2013年7月8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程阁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芳,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霞,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46-1号

原告高春安,男,2013年7月8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程阁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芳,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霞,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安诉被告李爱霞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安因患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长葛市官亭乡卫生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9820元,由原告高春安承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韩凤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