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立初字第2号
起诉人李红卫,男,1969年1月8日出生。
本院收到李红卫的起诉状,诉称:2011年11月11日,被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和张军明签订了《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财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财产转让给了原告与张军明。《财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与张军明依约支付了被告4000万元价款,该协议于2011年11月15日之前已履行完毕。2012年10月16日,张军明将上述《财产转让协议》享有的财产份额转让于原告。双方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转让协议》有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军明、李红卫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了《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转让协议》,协议第九条约定: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安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李红卫向本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红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文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