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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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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华诉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立初字第5号 起诉人李如华,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收到李如华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继承了父亲李光玢的财产。李光玢的先辈在安阳解放前购置了现在的西大街45号院。1951年7月20日,经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立初字第5号

起诉人李如华,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收到李如华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继承了父亲李光玢的财产。李光玢的先辈在安阳解放前购置了现在的西大街45号院。1951年7月20日,经安阳市人民政府确权并发给了土地房屋印契纸(买契),即:瓦房49间、平房6间以及占地总面积一亩五分五厘六毫二丝。1958年秋天,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上述财产经租,1984年4月经李光玢所在单位写信证明,市房管局给起诉人留住房四间即现住房,其余51间被房产局卖于他人。2014年8月,西大街房屋拆迁,文峰区工作人员与起诉人洽谈,同意给付起诉人腾运世园二座房产,一座一百一十五平米、另一座一百零五平米,并同意给付安置补偿十万元。但为口头承诺,未兑现。为此,起诉人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李如华的不动产房屋为55间(其中瓦房49间、平房6间,加上地役权,总面积1亩5分5厘6毫2丝);2、工作人员与原告谈妥的房屋调换以及经济补偿10万元,地下室2个应依法兑现。

经审查,本院认为,财产经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李如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如华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宜春

审判员  边金玲

审判员  江文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