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郭鑫,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香,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
负责人贾建军。
原告郭鑫诉被告安阳市聚龙国际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郭鑫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鑫负担。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