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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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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鑫诉安阳市聚龙国际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郭鑫,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香,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聚龙国际俱乐部。 负责人贾建军。 原告郭鑫诉被告安阳市聚龙国际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郭鑫,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香,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聚龙国际俱乐部

负责人贾建军。

原告郭鑫诉被告安阳市聚龙国际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郭鑫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鑫负担。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