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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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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豹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友谊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87号 原告王金豹,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友谊支行。 负责人常虹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87号

原告王金豹,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友谊支行

负责人常虹,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军,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王金豹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友谊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豹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王金豹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朱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