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王瑞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桑志勇,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红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盟诉被告刘军、常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盟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盟撤回对被告刘军、常红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瑞盟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