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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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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盟诉刘军、常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王瑞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桑志勇,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王瑞盟,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桑志勇,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红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盟诉被告刘军、常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盟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盟撤回对被告刘军、常红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瑞盟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