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78-1号 原告王少波,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雷士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男,1964年9月9日。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少波与被告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为43元,财产保全费135元,共计178元由原告王少波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