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88号 原告王建锋,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于秋梅,女,1966年8月8日出生。 被告崔建林,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锋诉被告于秋梅、崔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锋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