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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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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王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王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