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初字第92号 原告赵合连,女,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理人李宝栓,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长文,男,现住汤阴县。 被告韩玉霞,女,现住汤阴县。 被告汤阴县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马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合连、李某某诉被告王长文、韩玉霞、汤阴县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 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