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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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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合连、李某某与王长文、韩玉霞、汤阴县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初字第92号 原告赵合连,女,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赵合连,其他信息见上,系李某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李宝栓,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二原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宜民初字第92号

原告赵合连,女,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赵合连,其他信息见上,系某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李宝栓,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长文,男,现住汤阴县。

被告韩玉霞,女,现住汤阴县。

被告汤阴县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马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合连、李某某诉被告王长文韩玉霞、汤阴县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 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