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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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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国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民一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长兴。 申请人李月连。 申请人李兴开。 申请人李长兴、李月连、李兴开要求宣告李兴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1月22日下午,申请人李长兴、李月连、李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民一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长兴。

申请人李月连。

申请人李兴开。

申请人李长兴、李月连、李兴开要求宣告兴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1月22日下午,申请人李长兴、李月连、李兴开之胞弟李兴国在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精神病期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李长兴、李月连、李兴开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宣告李兴国死亡

经查,李兴国,又名李新国,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23196811266538,汉族,河北省峰峰矿务局小屯矿工人,住汤阴县五陵镇水塔河一街村。系申请人李长兴、李月连、李兴开之胞弟。被申请人李兴国因于1998年10月23日在井下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精神失常后长期在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09年11月22日下午,李兴国在该中心治疗期间走失,经申请人采取报警、电视台发布寻人启示等方法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兴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李兴国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李兴国兄弟姐妹共五人,父李怀富、母霍纯娣、弟李兴顺均已因病去世。据申请人称在李兴国走失前曾有过与一四川妇女短暂同居史并生育一女儿,其是否登记结婚及子女情况不明,但该妇女于李兴国发生事故后不久便携女儿出走,至今无音讯。为此本院依职权对李兴国工作和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两地均无李兴国婚姻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和调查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兴、李月连、李兴开之胞弟李兴国于2009年11月22日在医院治疗精神病期间走失,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时下落不明已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兴国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存在申请顺序的,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不得申请,但本案申请人所称与李兴国曾同居的妇女及其所生育的女儿出走已十余年,也无可查询的线索,而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根本上实现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李长兴、李月连、李兴开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李兴国死亡符合立法宗旨,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