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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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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重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安阳市凯亿商贸有限公司刘亚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03号 原告安阳重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士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荣芳,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凯亿商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03号

原告安阳重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士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荣芳,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凯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工业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亚男。

被告刘亚洲,男,1978年2月6日出生。

原告安阳重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凯亿商贸有限公司刘亚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重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凯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重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重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凯亿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