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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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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素芳、刘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15号 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南段同和家园。 法定代表人杨自启,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芳,女,1966年2月10日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15号

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南段同和家园。

法定代表人杨自启,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芳,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来生,男,成年,汉族。

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素芳刘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