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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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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昱诉刘利青、李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44号 原告刘昱,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刘利青,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李珺,男,1990年4月3日出生。 原告刘昱诉被告刘利青、李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昱于2015年8月31日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44号

原告刘昱,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刘利青,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李珺,男,1990年4月3日出生。

原告刘昱诉被告刘利青、李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昱负担。

审  长  刘艳丽

审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