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44号 原告刘昱,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刘利青,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李珺,男,1990年4月3日出生。 原告刘昱诉被告刘利青、李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昱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