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70号 原告许合印,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牛朝霞,女,1969年1月2日出生。 原告许合印诉被告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合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合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合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合印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