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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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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合印诉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70号 原告许合印,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牛朝霞,女,1969年1月2日出生。 原告许合印诉被告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合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70号

原告许合印,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牛朝霞,女,1969年1月2日出生。

原告许合印诉被告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合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合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合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合印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