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王利琴,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莹,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彭桂英(又名彭丽),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牛金金,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利琴诉被告陈莹、彭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琴于2015年9月1日以因双方存在协调解决的可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利琴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