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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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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琴诉陈莹、彭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王利琴,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莹,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彭桂英(又名彭丽),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王利琴,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莹,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彭桂英(又名彭丽),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牛金金,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利琴诉被告陈莹、彭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琴于2015年9月1日以因双方存在协调解决的可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利琴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