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230号 原告赵世耀,男,196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4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清祥。 被告张一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张洪海,男,1964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张浩,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仇国良,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郑州新中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耀诉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一铎、张洪海、张浩、仇国良、郑州新中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耀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