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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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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耀诉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一铎、张洪海、张浩、仇国良、郑州新中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230号 原告赵世耀,男,196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4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清祥。 被告张一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张洪海,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230号

原告赵世耀,男,196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4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清祥。

被告张一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张洪海,男,1964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张浩,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国良,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郑州新中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耀诉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一铎、张洪海、张浩国良、郑州新中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耀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