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22号 原告牛树珂,1991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李心平,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树珂诉被告李心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树珂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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