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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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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李福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27号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勇,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李福庆,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27号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勇,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李福庆,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庆不当利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安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韩凤明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