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918号 原告林义全,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娟,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义全与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安阳彰德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安阳彰德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义全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安阳彰德路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义全承担。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