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26号 被告袁某某,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